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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订制”假证明生意火爆:证明了什么?

            2017-08-17 10:43:34        16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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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暑假已经所剩不多,许多在校大学生参与了实习,以期用一纸盖有单位红色公章,并配有“评语”的实习证明来完成学校交代的任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们是一项“刚需”。于是市场循“刚需”而动,一些网店商家纷纷推出实习证明私人定制服务,甚至能定制单位公章。然而,对于所有购买虚假证明的人来说,他们得到的是有价的凭证,失去的却是无价的诚信。

    结婚证、病历、学历证、学生证、各类职业证明……目前的假证业务种类之丰富,似乎只有让人想不到,没有什么证办不了。假证市场的繁荣也并不是近两年的事情,然而如今除了传统的墙体、地面、公厕等实体广告之外,网络商家甚至是弹窗广告都提示着我们,这个行业更加无孔不入。既然需求造就市场,那么究竟为何人们如此热衷于用证书证明自己?而打击假证产业又要做出怎样的努力呢?

    危害:不只是诚信

    直观地说,假证的出现危害了社会公平和诚信建设,为一部分人提供了投机取巧的可能。虽然目前制作、出售、购买假证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但法律法规早已对类似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假证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一时间也难以消除。

    法律后果

    生活中,因买假被判的案件似乎并不多见。这不免给群众造成一种假象,似乎购买和使用不会被追究责任,充其量是假证被识破,自己的如意算盘落空而已。而法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制假买假均属于违法行为,提醒各位千万别心存侥幸,冒险购买、使用假证,一经查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80条明文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以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有《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则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效应

    假证泛滥,严重冲击着社会诚信体系。无孔不入的“”广告,不仅像一样破坏市容市貌,也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假证泛滥有违公共。试想,假如一个完全没有任何资质的人,只要花上几百块钱就能买上一个,开办私人诊所替人看病;浪费病人的钱财不说,一旦不当,后果不堪设想。可见,假证泛滥造成的损失,终还是要百姓自己埋单。

    造假不仅降低了被造假部门、单位的声誉,还危害了交易,造成了交易成本增加,效率降低。造假的过程,就是一个制造谎言的过程,这些虚假的证件印章,会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进一步降低,对社会公信力带来伤害。

    一旦假证猖獗,不但会侵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影响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而且会极大地干扰国家对居民各类证件的正常管理,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各种常见的诈骗案件或贷款活动中,受害人往往都是因为被犯罪分子持有的各类假证所迷惑。许多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也是假证的需求者,此类人员一旦拥有了假证,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假证猖獗的背后

    首先,当今社会用人单位对证件过分依赖,鉴别证件真伪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制售和使用假证,属于严重违规,甚至违法,应进行严肃处理。然而,现实情况却是,针对假证违法行为,除了制售假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之外,对于使用假证的单位和个人,鲜见有受到查处的例子。可见,假证现象泛滥,缘于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禁上严重缺位,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无序状态,必须引起警惕和反思。

    其次,一些证件使用者侥幸心理作祟,明知是假还要买。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有人买当然就会有人卖。然而买假者中不乏为牟利而以身试法者,然而也不乏疲于应对各种千奇百怪、层出不穷的证件、证明而技穷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假证泛滥,也是对证明泛滥的一种回应。君不见,办理一些证明,名目之繁多、程序之复杂、耗时之长久、奔波之艰辛……这些证明如果能再精简些,办理能再方便些,假证市场的“繁荣”是否也会少些“客户”呢?

    再有,正规证件的办理缺陷给了假证泛滥机会。同样一个证件,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不仅手续繁杂、费用高昂,而且费时费力。制售假证者也正是看到这一点,通过低收费、从速办理的方法迎合证件使用者所需。更加可怕的是,真“假证”的出现更是由于监管和制度漏洞而生。而对于打击这部分证书的交易双方,则更多需要监管部门从自身做起。

    打击不力,使得持假队伍无所畏惧。打击制假造假的力度薄弱,在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打击假证贩子、假证团伙之所以陷入旷日持久的“游击战”,固然有其作案人数多、流动性大、隐蔽度高、单笔涉案金额小等现实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应是执法者执法不主动、一阵风,才使得这些假证贩子有了可乘之机,敢于长期占据此地,形成“品牌”。

    措施:从制、贩、购、销入手

    一是增强各种证件的防伪技术,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力度,便可一定程度“防制”。

    二是加大对贩假证人员的打击力度,抓获的犯罪人员坚决实现法律制裁,一些贩假团伙会招收孕妇,弱势人群贩假,博取法律同情心,这种行为坚决不能姑息,便可一定程度“防贩”。

    三是应当加强对购买、持有和使用假证者的打击处罚力度。有必要

    为购买、持有和使用假证的违法行为立法并补充到刑法中去,一旦触犯,坚决予以处理,便可一定程度“防购”。

    四是公司、单位、景区等发现假证,不应只是取消优惠资格,可以向铁路部门取经,多重验票关口堵住假证;对待假证者,不但将按规定要求其补足票款,并处以全价票款两倍的罚款,没收假证,严重者移交铁派严惩,便可一定程度“防销”。

    总结

    为什么虚假实习证明生意火爆?为什么一个个证书制假售假窝点,怎么打就那么多?不得不承认,有时候除证书之外,社会缺乏其它更加行之有效的人才评价机制。即便连真证明都无法掩盖一个能力不足者的眼高手低,更何况那些本身就身无长物、虚假证明的消费者?请各位记住一句话,凡涉及到能力方面的凭证,假证明无法解决真问题,实力和努力才是自己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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