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完善现行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依法行政,坚持职能法律赋予的原则,政府要从拆除建构筑物生产的具体事务中退出来,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监管和服务的作用,建立企业发财,我高兴,企业倒霉,我表示同情的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调动企业作为生产责任人的主体作用。政府要依法授权、适度授权,发挥政府对房屋拆除宏观决策的监管作用。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扩大社会知情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房屋使用年限 ;严格制定优质工程标准,禁止随意拆除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建构筑物 ;依法评选一批区域性、标志性、纪念性、有特别价值的建构筑物,抢救性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社区,避免破坏性建设和建设性破坏。同时,对于房屋拆除的破除工具,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标准和规范,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
施工前:
为了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房屋拆除前,首先要清理预测倒塌范围内的设备,以防出现拆除物倒塌后砸坏相关物质的情况。其次要将电线、水管、燃气管道、水管等干线与建筑物的直线进行切断操作或者迁移。再次还要向周围的群众张贴告示,并设置相关的围栏、警戒等标志,使人们予以注意,以防误入施工区发生危险。
首先在进行工程拆除之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安排专业的员来检查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必须要对拆除工人的和项目的顺利进行负责任。然后是要对施工的人员进行一次书面测试,好验证一下施工人员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