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般产地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各地检验检疫局(官方签证机构)或各地贸易促进会(民间签证机构)签发。签发的依据是:经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商务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申请单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专用原产地证书
1) 金伯利进程证书,是指在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成员国之间使用的,用于证明进出口毛坯钻石合法来源地的证明书。
2) 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impor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o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如:蘑菇罐头证书)是欧盟委员会为进口农产品而专门设计的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