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慢慢实现小康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购买私家车,公路上的汽车也越来越多,交通意外也正比上升,其中,有些汽车由于过了报废年限而没有进行报废的汽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为数不少。所以国家也有一些明文规定,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过了报废年限的报废汽车一定要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车主自己也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一定要交给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处理,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报废汽车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相比其他可再生原材料(废家电、废电脑、易拉罐),具有存量大、资源价值高、零部件可再制造应用等特点。报废汽车的材料构成中,废钢铁占69%、废塑料占6%、废有色金属占5%、废橡胶占5%、废玻璃占4%,其他各种材料占比约为11%。综合考虑轿车、卡车和客车等不同车型,假设报废车平均重量1.5吨,理论上1000万辆报废汽车可以回收废钢1035万吨、废有色金属75万吨、废塑料90万吨、废橡胶75万吨、废玻璃60万吨。报废汽车更大的利用价值在于对其高附加值零部件的加工再制造。再制造是指把被损耗的耐用品通过拆解、清洗、监测、加工、组装、再次监测、调整等一系列工序,恢复到能够继续使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