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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代理记账哪些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2021-01-10 12:15:01  1678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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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国家税务总局对的开具也不断地颁布新的政策规定与开具要求。营改增后,很多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时,都希望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那么接下来代理记账哪些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三、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四、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六、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七、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八、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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