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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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11:28:01  97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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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到广东省投资,3年内(含申办年度)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办理1辆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累计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准予办理第2;累计纳税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准予办理第3辆。

已申请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港澳商务车辆的境外投资者,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申请办理。

投资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下同);

(2)属于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国外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外资金融机构);

属于境外投资办学、医疗、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4)企业完税凭证(提交时须通过网上核查);

(5)投资者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供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其他投资者的,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的的商户登记文件。

(6)机动车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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