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二: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产品可以申请免检。
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
四: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五:合同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
六: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免验申请退回申请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
七:申请人认为专家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开审查,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
八: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商检局提交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九: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申请人可以在免验证书有效期满前4个月内申请续延有效期,经国家商检局复审合格后,可以续延免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