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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个人应急借贷,贷款分期借款

    2024-06-17 11:00:01 1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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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是借进款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贷款人是借出款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适格贷款人的法人即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进行民间借贷,也是合格的贷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货币本身是消费物,一经使用即被消耗,原物不再存在。所以,借款人在借到款项投入使用后,无法再向贷款人返还“原来”的借款,在合同到期时只能返还给贷款人同种货币的款项本息;

    (二)借款合同是转让借款所有权的合同,货币是消耗物,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一旦交付借款人,则该款项即归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贷款人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则转化为合同到期时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标准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并使用借款的对价,故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要求是实践性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通常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固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种类,例如,长期借款或者短期借款等;

    (二)币种,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三)用途,即借款使用的目的;

    (四)数额,即借款的数量;

    (五)利率,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取的利息与出借资金的比率;

    (六)期限,是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偿还借款的时间;

    (七)还款方式,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个人贷款(Personal loans)(简称“个贷”)又称零售贷款业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国家兴起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战后西方零售贷款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认识到零售业务的重要性;二是战后西方经济发展比较稳定,个人收入提高,人们乐于利用贷款进行消费;三是各种征信机构大量出现,使银行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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