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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个人大额空放贷款,都可做,只要有还款来源

    2024-06-17 04:08:01 13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个人借贷,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销房)的贷款。

    1. 下款快速——从证件受理到资金到帐,只需3个工作日,加急当日办结

    2. 手续简单——可绕开银行信用登记系统,证件齐全并合法,符合抵押条件即可申办

    3. 利率适中——介于银行贷款利率与典当之间

    4. 期限灵活——1至12个月自主选择,到期可提前申请延期

    5. 抵押适度——借款额一般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80%;

    6. 还款自由——付息还款方式自行确定,大大提高借款用户的资金利用率

    7. 操作规范——肯雅隆工作人员具有多年房地产、金融、法律等工作经验

    8. 服务周到——只需提供齐备证件,签合同、办抵押时签上名字,其余由公司全程代理。

    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尽相同,一般都会包括以下种类: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个人贷款的特点在于:1、利率水平高; 2、规模呈现周期性; 3、借款人缺乏利率弹性。

    银行个人贷款:就是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所需小额、短期或者长期、大额度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申请人条件通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就可以去相关银行申请个人贷款。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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