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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清运垃圾,24小时服务

    2024-04-25 09:17:01 289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近年来,对照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提出的“加强垃圾综合治理”任务,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垃圾管理“破解难题、补上短板”的总体要求,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在制度规范和管理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缺少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强制性要求,推进源头减量减排的抓手不够,与重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强化“、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中转分拣场所的源头规划不足,导致场所落实情况不理想;三是水路运输未纳入整体监管体系,监管力度相对不足;四是居民和单位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排除在现行《建筑渣土规定》适用范围之外,缺少具体的处置规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来堆放建筑垃圾。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拆除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都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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