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㈠ 申请人在市疾病控制中心领取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㈡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⑵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⑶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经营项目、品种、方式、规模; ⑸、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的说明; ⑹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⑺内部食品卫生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 ⑻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用的质量标准及其索证制度; ⑼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情况; ⑽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 ⑾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⑿生产用水水源、水质情况等资料;⒀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仪器、人员、项目以及采用的标准等情况;⒁其它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证明材料等。
2、食品摊贩 ⑴业主身份证明; ⑵生产经营的品种及相应的卫生设施; ⑶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健康合格证明; ⑷工商等部门发放的设摊证明; ⑸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受理市卫生局委托市疾病控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如不合格,及时通知补齐。
三、验收市卫生局委托市疾病控制中心在申请人资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现场审查意见,如不合格,提出整改建议。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审批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甘肃省食品卫生条例》、《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和《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验收意见作出审批意见。
五、发证经审批合格的,申请人缴纳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4年换发一次;食品摊贩卫生许可证2年换发一次。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六、收费标准年产值(营业额)200万元以上者,400元/个;年产值(营业额)100-200万元的,240元/个;年产值(营业额)10-100万元的,80元/个;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40元/个。 宿迁市卫生局关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 宿迁市卫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告知如下: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甘肃省食品卫生条例》
3、《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4、《甘肃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5、《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场地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4、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筑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经营项目、品种、方式、规模;
6、、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说明;
7、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8、内部食品卫生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
9、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用的质量标准及其索证制度;
10、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情况;
11、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
12、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3、生产用水水源、水质情况等资料;
14、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仪器、人员、项目以及采用的标准等情况;
15、其它符合相应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证明材料等。
(三)许可证的办理
1、申请人在注册窗口或本行政机关窗口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文书。
2、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承诺书的内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需附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证明材料。
3、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须取得许可证原件后方可正式生产、经营。申请人在具备承诺的条件后,应备齐有关资料主动向审批机关申请验收,本行政机关组织专业人员对其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5日内进行现场验收,条件符合的,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原件。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许可证复印件只用于办理工商执照,3个月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用于经营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按无证经营处理,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本行政机关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履行了承诺,本行政机关验收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未发放许可证原件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管理办公室或市纪委驻场监督室投诉。
(五)其它
1、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交投资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2、申请人对本人告知承诺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