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阴婚也叫冥婚,它的名目很多,比如像冥配,配骨,幽婚,圆坟等等,是家人亲属为那些单身的死者寻找异性死者合葬的仪式和行为。就想让死者像其他人一样,生活得完美,即便生前未能婚配,死后也能有配偶为伴,这一过程也不要求他们两个生前是否认识。
说到底,冥婚就是一场死人的婚礼,不同的是,把闹洞房这一项改作圆坟了,也就是把双方亡人的尸柩迁葬于一起。有的地方,配阴婚的过程很隆重,一样也要有媒人介绍说合,之后经历订婚,嫁娶等仪式,将两人尸体合葬后,还要立碑说明。
为什么要配阴婚
有的习俗认为,如果家族祖坟中有孤坟,即没有配偶合葬的坟地可能会出现亡魂作怪的现象,使得家宅不安,甚至不利于后人的昌盛。为了不让未婚早逝、或者单身逝者的坟墓没有配偶,配阴婚现象因此存在。
传说如果家人不给亡者操办好这场婚礼,那么他或她的亡魂将会不停地骚扰其家人直到操办好冥婚为止。而且据说一旦亡者要求家人给操办冥婚,而家人却不予理睬,那么整个家族将会走向衰败,甚至其他家族成员也会后代断绝。
冥婚的历史
“冥婚”在我国的起源其实很早,早在先秦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广为流传了。历史上比较有名的配阴婚是曹操为儿子曹冲操办的。曹冲就是故事“曹冲称象”中的主角,这位少年天才十三岁就因病去世。曹操悲伤万分,下聘已死的甄小姐做为曹冲的妻子,把他(她)们合葬在一起。唐朝时期,冥婚广泛存在,志怪小说中可以找到相关的记载。宋元明清直至民国时期,冥婚习俗一直盛行,相传蒋介石的弟弟也曾配过阴婚。
对于“冥婚”,在历史资料中也是有案可稽的。据《周礼》中有关于相关的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意思是说,人成年后还没有结婚就死亡的,往往施行迁葬,即冥婚仪式。古代中国注重成年礼,男子20岁而冠,女子15岁而笈,都算是成年了,但如果无婚,死后不能享受祭祀。再者死者没有婚配就死亡的,在生人看来,死后无伴,当是很可怜的,这大概是冥婚流行的理由吧。
生者间的冥婚
尽管通常情况下冥婚都是两个亡者进行结婚,但有些则是生者和生者进行结婚。如一名男子未婚早逝,那么他的未婚妻则可以选择和另一个人进行结婚以象征和未婚夫结婚。这样一来,尽管女子的未婚夫已经去世,但她不仅可以了却未婚夫的遗愿,而且还可以开始自己的新生活从而避免被人们指责为一个“不嫁之女”。
此外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一个未婚早逝的女子不仅不能得到体面的葬礼,而且其也不能进入家族灵位中,而如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那么则需要她的未婚夫和另一个女子以她的名义进行结婚,但历史上却很少会有男子这样做,因为对于他来说再娶一个新的妻子也不会对自己和家族的声誉造成影响,更不用天天面对一个假妻子。
事实上世界各地均有冥婚的习俗,如在次世界大战中,法国的一些女子就曾试图寻找灵媒帮助她们和其战死的未婚夫进行结婚。就这样此后40年间法国民间便开始流传着冥婚的习俗,许多女子也都纷纷开始接受和自己早逝的未婚夫结婚,甚至这种做法还被写入了法国婚姻法中,成为一种合法的婚姻。
在苏丹的努尔人习俗中,如果一个女子的未婚夫早逝,那么其可以选择和未婚夫的兄弟进行结婚以象征和未婚夫进行结婚,并且未婚夫的兄弟要把这个女子当做是自己的真正妻子。而如果未婚夫的兄弟已婚且有孩子,那么在进行冥婚后,兄弟的孩子也会被当做是未婚夫的后代。
配阴婚不可缺德
从风水学的角度出发,风水师介绍说祖坟风水会对后世子孙的运势有影响。但这些未婚早逝、单身逝者,压根就没有后代,对后世子孙的影响力自然就说不上了。更何况祖先的德行好坏,对后人运势的影响力,甚至大于祖坟风水。
以买卖方式获取他人尸体,来完成自家亲属的阴婚,本身就不道德,说得严重些就是有些缺德,又怎么能给家人带来好运呢?其实易学的核心就在于变,对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在传承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变革,才能对传统文化起到真正的继承和弘扬的作用。
几个现实中的冥婚
英烈刘胡兰在英勇牺牲后,丧事由其大伯刘广谦操持,曾按当地习俗和一起牺牲的石六儿阴配(冥婚)。1957年,刘胡兰烈士陵园建成,刘胡兰遗骨单独迁进陵园,冥婚至此结束。
2004年8月台湾案例:台中县外埔乡一名男子搭载女友出游,不幸车祸造成女友丧命,因男方家贫拿不出百万赔偿金,后调解以冥婚为条件达成和解。
2005年10月据《山西晚报》报道:霍州妇女汤某数月前听说某家一具女尸给别人做冥婚卖了数万元,于是财迷心窍,竟将邻家12岁的女孩骗出学校害死,卖到洪洞县配阴婚。这真是一桩奇案,它发生的背景正是冥婚仍在山西省流行的现实。
可以看出冥婚造就了一些人的险恶用心,这样的例子并不偶然,终就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当然了,冥婚也有现实的利益,鬼婚双方的亲家虽然俗称鬼亲家,但并不是等他们做鬼后才做亲家的,而是跟真正的亲家一样互相来往着,所以死者家如果是富室之家的话,鬼媒上门的自然也多一些。还有生者早婚现象比较严重,鬼婚同样如此,发展到农村,干脆不分年龄,为所有的早亡者结鬼亲了。
冥婚作为一种风俗,在整个东亚地区已经流行了几千年,其实它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恐怖,对于“冥婚”的评价与定位应该看它的意义。比如像刘胡兰,为她举行的“冥婚”其实是在以一种特有的方式来弥补逝去的遗憾,用一种美好的寄托来悼念逝者的情感,这种配阴婚应该是可以接受的;相反如果只是以“冥婚”遗俗来显耀门庭,甚至不惜以谋财害命的手段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卑劣目的,对于这样的“配阴婚”,则应该毫不留情的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