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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明确5项原则,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内蒙古日报        2016-07-26 04:16:36        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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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自治区卫计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临床用药5项原则。

    通知明确,自治区重点监控类和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实施分级管理,不得越权开具使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重点监控类辅助用药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类辅助用药权。开具时,医生要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应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档药品的不用药品的临床用药5原则,并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合理、有效、经济。此外,对于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医生不得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医院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完善并落实本机构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辅助用药分类使用原则,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逐步降低辅助用药使用比例。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考核,把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建立点评与用药培训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药事服务和药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历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据自治区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区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常态化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临床用药不规范、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对一些价格高、用量大、辅助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存在疏漏,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制定该通知,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2015年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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