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陌陌:购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事前又没有和销售方就质量问题达成约定,该怎么办呢?会不会不给退换?
工商大姐:这是许多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即第85号令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陌陌:这太好了。如果是网购商品呢?85号令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吗?
工商大哥:没错儿。85号令规定,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者芊芊:那如果销售者虽然嘴上答应退换、修理,但心里不愿意,故意拖延,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没有?
工商大姐:他们应该不会。因为85号令规定,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如果销售者不尽自己的义务,将被监管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商户丁老板:放心吧,如今流通领域不像你们想象的到处“奸商横行”,销售者中也有很多守法知理的模范经营者。前几天我就听说这样一件事,一户商户发现他售出的一款儿童玩具存在小缺陷,可能危及使用者的,虽然并没有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这个问题并提出退换货要求,但他还是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工商部门报告,共同商讨解决办法。虽然他因此经济上受了不少损失,但我们都很佩服他,真仗义!
工商大哥:确有此事,这个销售者不计较自己的经济损失,很难得。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工商大姐:另外,作为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第三方主体,在接到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也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消费者陌陌:这条规定太棒了,对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销售者的监督又多了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