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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有例外

            2015-02-03 03:13:13        4363次浏览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有例外

    “要不是你们提醒,我还不知道呢,这样一来,今年可以考虑加大广告和宣传力度咯!”秦淮某医药企业经理戚女士兴奋地说。原来,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调研时发现,近年来,为了减少支出,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直控制在年销售收入的15%以内。税务人员遂告知,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的扣除限额比例远不止15%。

    一般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医药制造企业扣除标准恰恰属于这里的“另有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在今年年底之前,该医药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为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而非15%。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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